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这里的“舞弊”是指员工或相关方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行为,包括造假、侵占公司资金资产、行贿受贿、偷盗等。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审
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为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
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
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
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报送内
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及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审查程序及实施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按规定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利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风险投资行
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四)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发表意见;
(五)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六)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八)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上述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的,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