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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活动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其他重大财务决策是指除对外投资决策以外的其他

重大财务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发行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事宜低于下列某一标准时,应当由总裁办

公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请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还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三条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与专业投资

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融资类交易、放弃权利等事项时,按照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三章对外投资岗位分工

第十五条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

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

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

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裁办公会认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

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

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

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

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

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

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对外投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

理的部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第三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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