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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159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1法律意见书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4:30在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
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
至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61名,代表256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592327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8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名,代表56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19134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35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股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名,代表 1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122127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3%。
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 H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A股,下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512名,代表2512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51066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908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A股,下同)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56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56637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64%。
3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 H股股东资格由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公司 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及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进行点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及表决股东类别序号结果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审议通过《关于< A股 3469035924 96.5679% 909695 0.0253% 254530 0.0071%公司董事会
1 H股 120342621 3.3500% 36300 0.0010% 1748500 0.0487%
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合计358937854599.9179%9459950.0263%20030300.0558%审议通过《关于< A股 3467388493 96.5221% 2565026 0.0714% 246630 0.0069%公司2025年年
2 H股 118591821 3.3013% 1787100 0.0497% 1748500 0.0487%
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合计358598031499.8233%43521260.1212%1995130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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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及表决股东类别序号结果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审议通过《关于 A股 3469427042 96.5788% 634067 0.0177% 139040 0.0039%公司2025年度其中:中
45586449112.6899%6340670.0177%1390400.0039%
3利润分配方案及小投资者
2026年中期分 H股 120378921 3.3510% - 0.0000% 1748500 0.0487%红规划的议案》合计358980596399.9298%6340670.0177%18875400.0525%
A股 458454465 78.8084% 967550 0.1663% 183904 0.0316%审议通过《关于其中:中
445548614478.2981%9675500.1663%1839040.0316%公司董事薪酬方小投资者案的议案》 H股 120378921 20.6931% - 0.0000% 1748500 0.3006%
合计57883338699.5015%9675500.1663%19324040.3322%
A股 3458702439 96.2872% 6744749 0.1878% 4752961 0.1323%审议通过《关于其中:中
聘任公司202644513988812.3923%67447490.1878%47529610.1323%
5小投资者
年度审计机构的
H股 111331969 3.0994% 2020852 0.0563% 8516400 0.2371%议案》
合计357003440899.3866%87656010.2440%132693610.3694%审议通过《关于 A股 3418124499 95.1507% 51889678 1.4445% 185972 0.0052%提请股东会授予其中:中40456194811.2618%518896781.4445%1859720.0052%
6董事会增发公司小投资者
股份一般性授权 H股 69739552 1.9413% 50639369 1.4097% 1748500 0.0487%的议案》合计348786405197.0920%1025290472.8541%19344720.0539%《关于提请股东 A股 3468980038 96.5664% 1068503 0.0297% 151608 0.0042%会授予董事会回其中:中
45541748712.6775%10685030.0297%1516080.0042%
7 购公司H股股份 小投资者
一般性授权的议 H股 120378921 3.3510% - 0.0000% 1748500 0.0487%案》合计358935895999.9174%10685030.0297%19001080.0529%
A股 3466002130 96.4835% 4042115 0.1125% 155904 0.0043%审议通过《关于其中:中
发行债务融资工45243957912.5946%40421150.1125%1559040.0043%
8小投资者
具一般性授权的
H股 119826421 3.3356% 552500 0.0154% 1748500 0.0487%议案》
合计358582855199.8191%45946150.1279%19044040.0530%
A股 3399984694 94.6457% 70070251 1.9506% 145204 0.0040%审议通过《关于其中:中
公司为子公司原38642214310.7569%700702511.9506%1452040.0040%
9小投资者
料采购货款提供
H股 83060252 2.3122% 37318669 1.0388% 1748500 0.0487%担保的议案》
合计348304494696.9579%1073889202.9894%18937040.0527%
上述议案4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6、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
5法律意见书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叶剑飞侯婕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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