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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指上述情形或事件发生后的最早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证券部门负责接收报告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公司选派在控股、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若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

下事项或情形时,报告人应报告有关信息: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

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5、主管部门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

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的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

司解聘;

7、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

书面形式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

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

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及董事会秘书预先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信息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

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责

任人、联络人等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向董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报告信息的合规性审核、履行决策程序和对外披露工作。未经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个人、部门、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

事长、总裁、常务副总裁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向董事会秘书递达相关文件,报告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

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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