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
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该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以套期保值为主。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
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
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主要是与公司生产经
营相关的产品以及其他品种,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种类、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规模及期限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
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流程:
(一)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结合实际业务,制定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操作方案,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三)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体的标的及工具进行交易;
(四)财务部门根据结算单对每笔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
(五)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进行业务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监测期货市场价格、汇率利率动态或波动情况,不定期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
(六)公司审计部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
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
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
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按照与金融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机构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公司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
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
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期货、衍生品业务小组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
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
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