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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16证券简称:湖南白银公告编号:2025-026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

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上午9:15—9:25,9:30-11:

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至2025年5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

道1号湖南白银31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光梅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2人,代表股份

1063323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81673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8人,代表股份81650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8人,代表股份

81650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8人,代表股份81650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22%。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

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光梅女士主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所表决提案均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3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4月10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提案:

(一)《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332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7%;反对13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

642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58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10%;反对

13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4%;弃权6422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6%。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331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6%;反对13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弃权6426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57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00%;反对

134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9%;弃权6426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1%。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87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5%;反对1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6%;弃权

16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19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27%;反对

12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弃权1683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2%。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四)《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828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4%;反对1317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弃权

1771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155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92%;反对

1317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38%;弃权1771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五)《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702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5%;反对1443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7%;弃权

178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28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43%;反对

1443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673%;弃权178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六)《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70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14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0%;弃权

2038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32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86%;反对

14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7%;弃权2038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7%。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993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9%;反对2204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3%;弃权

1251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32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465%;反对2204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02%;弃权1251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3%。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19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2%;反对1951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弃权

1730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52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78%;反对

1951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02%;弃权1730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985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1%;反对216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2%;弃权177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312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366%;反对

2160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0%;弃权1775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十)《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560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4%;反对200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1%;弃权

152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496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627%;反对

200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1%;弃权152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十一)《关于审议〈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2027)〉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307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4%;反对1876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5%;弃权

139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34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12%;反对

1876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0%;弃权1394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8%。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733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4%;反对2376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5%;弃权

213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05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77%;反对

2376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1%;弃权213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2%。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十三)《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暂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0944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3%;反对2200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9%;弃权

1786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271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67%;反对

2200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45%;弃权1786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9%。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十四)《关于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暂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69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5%;反对14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0%;弃权

196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18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16%;反对

14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80%;弃权1962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4%。

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史胜、梁爽;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增加临时提案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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