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岭南 公告编号:2026-067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民事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28217.08万元(罚息暂计至2026年1月3日,不含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为民事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后续案件
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或“原告”)因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分别为岭南水务(紫金)有限公司(被告一)、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上海恒润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44191000-2019年(东本)字0061号)项下债务,具体包括:(1)借款本金人民币:281611300元;
(2)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6月4日为11386978.6元,自2025年6月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0.25%的标准计付;(3)复利(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6月4日为114032.01元,自2025年6月5日起,按前述未付利息金额为基数,按五年期以上LPR加0.25%的标准计:前述各项费用截止2025年6月4日为293112310.61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所列被告一应付债务(以上债务暂计为:294012310.61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一基于《紫金县整县(镇、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合同》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金额以被告一应承担的本案债务总额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粤19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限被告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1461300
元以及2025年12月21日计至2026年1月3日的罚息533888.09元,后续罚息以281461300元为本金,按照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25个基点再上浮50%的标准从2026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限被告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
175617.88元。
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承担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一追偿。
4、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5、原告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一在《紫金县整县(镇、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PPP项目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186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861.5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51686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为项目公司岭南水务(资金)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因该项目公司未能履行到期债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经法院审理,被判决对项目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如在履行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主债务人项目公司追偿。
本次为民事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