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内部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
1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发生或
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发生的达到本制度第七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2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转移;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对外提供担保;
(五)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的;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3告无效的诉讼的。
(七)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公司回购股份;
(十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十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下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第七条标准判断):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411、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参股子公司涉及的交易乘以本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
5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按照《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短
信息、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上述人员;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如需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6第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
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秘书
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六条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7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受到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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