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制度,是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本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条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且导致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应另行召开股东会为票数相同者选举;
(三)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另行召开股东会选举填补。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