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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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
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它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经营管理等事项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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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日常审计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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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合规管理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5、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6、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
7、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数据及其它有关经济数据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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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6、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进行评价。
7、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8、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贡影响的参股公
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它
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
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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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
同、协议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和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违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
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
审计不在此列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它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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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5、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6、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7、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
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8、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
和责任人报送审计部。
9、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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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
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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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纳入季度工作之中。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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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檔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它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核查。在核
查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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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保荐人(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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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
12/13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