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建立有效的关联方资金往来风险防范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资金往来,主要包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经营性资金往来:指因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收付;
1(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指除经营性资金往来之外的事项,包括为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资金往来事项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任何
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
2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原则上不得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须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规定,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关联交易的范围和规模,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交付和结算条件等公平、公允,符合市场原则。
第九条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3第三章管理责任及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是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
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为业务责任人,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和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结”
4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按期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其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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