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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文化: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

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

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

资行为;

1(二)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固定收益类或者承

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

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

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内。

第六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得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该承诺。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如果公司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如果公司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

3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除股票及其衍

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权限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

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董事长指定投融资部门或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

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4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风

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

险投资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

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

5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

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

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

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

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

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6(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除本制度另外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7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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