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任期届满、辞职或辞任、解任等。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原则。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
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但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公司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
委托公司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对其是否
存在未尽忠实/勤勉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未通过的,暂缓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待问题整改完毕后再行办理。第三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同时移交电子数据、系统权限、数据资产等数字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接受离任审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仍不得利用其任职期间获取的公司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该义务直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应
当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未办妥移交手续而擅
自离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关于股份转
让、内幕信息交易相关规定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时,应当对其离职后的责任追究、损失追偿事宜作出明确书面约定,约定内容与本制度一致。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