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对公司及其
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
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1(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指
引等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公司章程、财会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
司的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由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审计
人员组成,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直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
2导,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依照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公司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3(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
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部的审计责任;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审计部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
4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审计部对下列单位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公司内部各部门;
(二)公司所属的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在
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
(三)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十九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5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负责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
向支委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和
出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黄金
租赁、套期保值、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6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
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不得借出;审计部以外的其他单位
或部门查阅审计档案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审计职权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列席董事会或公司举行的重大经营决策会议;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
提请董事会、总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严肃查处;
7(五)对审计部负责人进行考核与任免提议;
(六)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各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
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
等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
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
料的被审计单位,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
8员,可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确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第三十条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计部必须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实报告。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9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
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10(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
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
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11(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12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在审计大额资金往来与关
联人资金往来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资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资金业务审批流程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已按公司制度执行资金业务,公司大额及关联人资金往来业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三)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是否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四)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人资金占用以及对关联人资金占用进行清欠。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13(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
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
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14(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15第四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四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九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
接责任人员,审计部可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资
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五十一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专业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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