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1(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职权的,应该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
议召开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独立董事。特殊情况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可的,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2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且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财务部、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及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3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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