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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崧股份: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2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和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3(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以上人员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自事实发生之

5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6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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