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3证券简称:小崧股份公告编号:2026-046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于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6)。
一、临时提案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3日收到持股1%以上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该提案共计两项临时提案;于
2026年5月5日收到持股1%以上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关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临时提案》《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关于落实股东表决权恢复后相关行权配合事宜的临时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
二、董事会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田野阳光、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开展审查工作,旨在确保公司股东会的规范性与决策的有效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股东四项临时提案逐一进行审查,决定均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理由及合法合规性1、对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请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董事会审查意见:
(1)提案股东田野阳光未向董事会送达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且提案
函内容未包括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不符合《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2)该临时提案没有具体决议事项,亦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该临时提
案存在《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该临时提案系提请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2023年至2025年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向股东会报告评估结果及后续整改措施。前述提案系提案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履职要求,没有可供股东会审议的具体决议事项。
同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的职权。《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前述规定,对总经理的考核评估属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范畴,股东会行使法定职权为选举和更换董事,而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该临时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综上,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请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不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1号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2、对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对公司董事长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董事会审查意见:
(1)提案股东田野阳光未向董事会送达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且提案
函内容未包括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不符合《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2)该临时提案没有具体决议事项,亦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该临时提
案存在《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该临时提案系提请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2023年至2025年的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向股东会报告评估结果及后续整改措施。前述提案系提案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履职要求,没有可供股东会审议的具体决议事项。
同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及《公司章
程》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根据前述规定,对董
事长的考核评估属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权范畴,股东会行使法定职权为选举和更换董事。因此,该临时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股东田野阳光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长履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议案》不符合
《公司法》《自律监管1号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3、对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董事会审查意见:
(1)提案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均未向
董事会送达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且提案函内容未包括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不符合《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
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2)该临时提案没有具体决议事项,部分提案内容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部分提案内容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该临时提案存在《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第一款第(三)、(四)、(五)、
(六)项所规定的情形。
该临时提案包含三项子提案,均系提案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信息披露或日常经营管理的要求,该临时提案没有可供股东会审议的决议事项。其中:
子提案一要求董事会在将特定事项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前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年度股东会应当在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如因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该子提案要求“提前三十日公告”超出了法定的通知期限,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子提案二要求董事会针对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情况制定经营改善措施及减亏
计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该子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子提案三要求董事会按季度对账龄超过180日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收账
款进行说明及披露,并将相关说明纳入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对应收账款的信息披露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该子提案额外要求按季度披露特定账龄和金额的应收账款,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是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而非直接指令董事会如何编制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由董事会依据《自律监管1号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临时提案》不符合
《公司法》《自律监管1号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4、对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
临时提案《关于落实股东表决权恢复后相关行权配合事宜的临时提案》的审查情况
董事会审查意见:
(1)提案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均未向
董事会送达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且提案函内容未包括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不符合《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
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2)该临时提案没有具体决议事项,且内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4号指引》)及《自律监管1号指引》的相关规定,该临时提案存在《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2.1.6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形。
该临时提案包含三项子提案,子提案一要求董事会向有权股东书面告知董事换届选举的提名起止时间、候选人资格及材料清单;子提案二要求董事会在收到提案股东提交的董事候选人提名文件后及时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子提案一及子提案二所涉董事提名及选任程序,应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前述子提案一及子提案二均系提案股东对董事会的履职要求,没有可供股东会审议的决议事项。
子提案三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就相关提案股东的股东权利恢复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监管4号指引》)第十二条规定:“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豁免。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二)除中
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自律监管1号指引》第6.4.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经核查,该临时提案的提案股东蒋小荣、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公司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对公司的任何表决权或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权利;同日,该临时提案的提案股东田一乐、田甜亦向公司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前述权利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田一乐、田甜均未满十八周岁。前述承诺内容已于2017年12月18日在《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公司2017年至2025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公开披露。
该临时提案涉及前述提案股东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恢复表决权的相关安排,该等主张与其此前作出的公开承诺相悖,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4号指引》及《自律监管1号指引》的相关规定。
提案股东的表决权、提名权并未恢复,股东权利变动所涉信息披露义务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义务,该项提案系提案股东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涉及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具体事项。
综上,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股东蒋小荣、田一乐、田甜、江门市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落实股东表决权恢复后相关行权配合事宜的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自律监管1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4号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法律依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6]AN062-1号)。五、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6]AN062-1号)特此公告。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