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4证券简称:海洋王公告编号:2025-075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4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聚丰路1601号海洋王科
技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彩芬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0人,代表股份536663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218%。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534491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38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6人,代表股份2172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83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269人,代表股份420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4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29119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5%;
反对76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弃权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018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372%;反对76086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65%;弃权312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3%。
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李彩芬、杨志杰、陈艳、成林、王春、林红宇、
2黄修乾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291202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6%;
反对7630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0%;弃权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8078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48%;反对76306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278%;弃权284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4%。
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李彩芬、杨志杰、陈艳、成林、王春、林红宇、黄修乾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投票表决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29119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5%;
反对76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弃权3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7988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34%;反对76086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265%;弃权315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1%。
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李彩芬、杨志杰、陈艳、成林、王春、林红宇、黄修乾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3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张鑫、贺晴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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