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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岭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决策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前,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将关联交易的全部材料提供给独立董事,并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九条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十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为证券事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档案

管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

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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