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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岭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八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九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行其职权。

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第四章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

取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是复核公司的季

报、中报、年报。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第十九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二十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根据审计部每季度提交一次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

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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