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5证券简称:跃岭股份公告编号:2025-041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京
杰思金材科技有限公司被质押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超过
80%,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杰思金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思金材”)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办理了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质押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本次质占其所占公司是否是否为股东股东或第一质押起质押到质押用押数量持股份总股本为限补充质质权人名称大股东及其始日期日途
(股)比例比例售股押一致行动人上海浦东至质权
2025发展银行
杰思金6287524.560人申请融资类
是100%否否年8月股份有限
材0206%解除质质押
26日公司深圳
押为止分行
6287524.560
合计100%
0206%
上述质押股份未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1/3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
本次质本次质占其占公司已质押股份质股限股东持股押前质押后质所持占已质占未质持股数量总股本限售和冻和结未名称比例押股份押股份股份押股份押股份
比例结、标记数押份售数量数量比例比例比例量冻
杰思62875024.56287524.5606
0100%62875020100%00%
金材20606%020%
62875024.56287524.5606
合计0100%62875020100%00%
20606%020%
二、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质押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超过80%,其他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北京杰思金材科技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杰思金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 21 层 B2102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冠然
注册资本:10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杰思金材最近一年及一期单体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末,杰思金材资产总额为600.86元,负债总额为1000.00元,资产负债率为166.43%流动比率为60.09%,速动比率为60.09%,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为60.09%;2024年度,杰思金材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399.14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600.86元。截至2025年6月末,杰思金材资产总额为41586.89万元,负债总
额为41594.7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00.02%,流动比率为224.25%,速动比率为224.25%,现金流动负债比率为99.88%;2025年1-6月,杰思金材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7.79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521.92万
2/3元。
截至2025年6月底,杰思金材各类借款总余额为41594.72万元(主要用于杰思金材收购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所转让的股份),未来半年内和一年内不存在需偿付的债务。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上述股东本次股份质押不涉及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情形。
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质押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影响。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情形。
3、杰思金材未来半年和未来一年内无到期的质押股份。
4、本次股份质押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杰思金材通过并购贷款收购原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所转让的股份。因为并购贷放款银行的要求,项目所对应的标的物的要全额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物。鉴于本笔贷款性质为并购贷,不存在追加担保风险,亦不存在平仓风险。还款资金来源为杰思金材自身及母公司深圳杰思伟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所得,主要包括自有资金、自筹资金、上市公司分红、投资收益等。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杰思金材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