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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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于202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年4月25日和2025年5月1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3)、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和更正后的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5)。该等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5月1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5年5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92名,代表股份117515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045%。其中,
中小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84名,代表股份10567027股,占公司有表决-2-法律意见
权股份总数的4.127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年5月13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持有股份116263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55%。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3名,代表股份1252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17311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64%;反对1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53%;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3%。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21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45%;反对1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57%;
弃权2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98%。
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219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50%;反对1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53%;
弃权2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98%。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2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38%;反对1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53%;
弃权2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910%。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01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623%;反对3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32%;
弃权1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45%。
6.《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32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739%;反对3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40%;
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1%。
7.《关于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4-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117086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346%;反对4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42%;
弃权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2%。
8.《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20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34%;反对3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45%;
弃权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0%。
9.《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139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9563%;反对3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664%;
弃权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73%。
关联股东林仙明、林信福、林申茂、林万青、林斌、林平、万士文、万坤回避表决。
10.《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94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418%;反对3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60%;
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张博钦
___________________徐昆
202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