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
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或股权);
(二)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第二章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对本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公司重大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
第四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计算标准及需履行的评估、审计及信息披露等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涉及关联交易时,应适用《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本次重大资产处置规
定的决策权限低于本办法规定,则该等重大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审批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七条公司指定企业发展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八条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九条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汇报,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
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