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5证券简称:跃岭股份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飞跃路1号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6(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仙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7515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04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6263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5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52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1%。
(3)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1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67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77%。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林仙明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部分董事以线上会议方式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311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4%;反对17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2/6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63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95%;反对1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4%;弃权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21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5%;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7%;弃权22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7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86%;反对1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1%;弃权2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1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21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0%;反对17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22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73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43%;反对1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4%;弃权22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03%。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20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8%;反对17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22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
3/6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71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10%;反对1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4%;弃权2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3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17001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3%;反对39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2%;弃权12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52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20%;反对39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59%;弃权12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审批、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117132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9%;反对35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83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36%;反对35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03%;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0%。
4/6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862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6%;反对40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2%;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376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64%;反对4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79%;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6%。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120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4%;反对36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5%;弃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71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72%;反对3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77%;弃权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其中关联股东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万士文、万坤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01397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63%;反对39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4%;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39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563%;反对39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5/6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64%;弃权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7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94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8%;反对39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0%;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146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59%;反对39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71%;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张博钦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徐昆律师通过线上会议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