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余宇、王豪杰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13号
余宇、王豪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5号)、《关于对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号)查明的事实,2021年至2024年,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美食)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上述行为导致龙大美食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余宇作为龙大美食时任董事长,王豪杰作为龙大美食时任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1本所希望你们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提
醒你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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