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26证券简称:龙大美食公告编号:2025-094
债券代码:128119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下午2: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蓝润置地广场 T6-33楼龙大美食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晓初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2594389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003%(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5195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8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人,代表股份7486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4%。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1人,代表股份7503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9人,代表股份7486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4%。
5、公司股东及代理人、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中伦(成都)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393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15%;反对19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4%;弃权1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57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354%;反对19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79%;弃权1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6%。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7328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64%;反对19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41%;弃权1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92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665%;反对193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92%;弃权18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4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