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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美食: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26证券简称:龙大美食公告编号:2026-010

债券代码:128119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6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一”)以及《关于对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的主要内容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至2024年,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

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的主要内容

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经查,2021年至2024年,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

用》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晓初、公司时任董事长余宇、公司时任总经理王豪杰、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凌,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提交相关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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