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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美食: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726证券简称:龙大美食公告编号:2025-068

债券代码:128119债券简称:龙大转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77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龙大转债”,债券代码为“128119”)规模为95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950万张,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000000.00元后,本公司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936000000.00元,扣除由本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不含税人民币216981.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5783018.87元。截至

2020年7月17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全部完成,募集资金经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280003号)。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103号文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76029409股,发行价格为

每股8.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0399977.44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613574.5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0786402.87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7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1)280000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53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中使用可转换债券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8000万元,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7300万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相关监管协议,专项用于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开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16684801040013249乡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聊城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638900511010006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15355901040011223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烟台龙大养殖有限公司15356501040012079关支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聊城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烟台龙大养殖有限公司会同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聊城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就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分别为子公司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聊城龙大肉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烟台龙

大养殖有限公司,甲方一及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浩、李想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或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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