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6号
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食品工业园区;
杨晓初,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凌,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5号)、《关于对杨晓初、余宇、王豪杰、张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号),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美食)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至2024年,龙大美食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募投项目结转固定资产后未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将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利息资本化,上述行为导致龙大美食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龙大美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的规定。
龙大美食董事长、总经理杨晓初,时任财务总监张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龙大美食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晓初,时任财务总监张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龙大美食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