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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2 查看全文

一心堂 --%

一心为民全心服务

股票代码:002727股票简称:一心堂公告编号:2024-033号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4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4%。

2、2020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

2024年3月26日(星期二)。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办理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份共计23.46万股。

现将股份上市流通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1、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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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2、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0年4月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同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4月14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2020年5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0年5月12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512.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42元/股。

7、2020年5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0年6月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2.2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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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总额的0.90%;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91人,授予价格为10.42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5月12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6月5日。

9、2021年1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月26日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87.8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0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021年1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1年3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号),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8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475%;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31人,授予价格为19.08元/股,授予日为2021年1月26日,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3月23日。

12、2021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李建平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0.4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1年3月25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1年4月13日,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6月4日届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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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9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04.48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7、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8、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3月22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4.32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9、2022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吕雪玲、赵智华、韩艳微、安建苹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0.4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史青、杜桂兰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9.0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4页共12页一心为民全心服务20、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2年6月4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6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49.46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之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1、2022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2、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杨雄奎、杨莉君、李旭东、卢国凤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0.4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邓志坚、李玲丽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6万股进行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9.0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3、2022年11月24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第5页共12页一心为民全心服务24、2022年12月13日,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5、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3月22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46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6、2023年3月17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7、2023年5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6月4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2名激励

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46.31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在审议上

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女士、阮国伟先生、张勇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8、2023年5月15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9、2023年11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邓志坚、李玲丽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不具备激励资格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第6页共12页一心为民全心服务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9.0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

30、2023年11月22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1、2023年12月12日,公司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2、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3月22日届满,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3.46万股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3、2024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

行了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一)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26日,上市日期为2021年3月2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3月22日届满。

(二)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第7页共12页一心为民全心服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解除限售东净利润603917846.83元,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比例

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

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40%净利润为1009996157.9元

限售期预留低于20%;(剔除股权激励费用影响后的授予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

限制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30%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限售期

性股低于40%;净利润为1024227902.49

票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元)。

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30%

限售期低于65%。剔除股权激励费用影响后2022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第8页共12页一心为民全心服务口径),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利润较2019年度增长69.60%。

算依据。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A B C D E 本次激励计划 25 名预留授予的

解除限售系数100%90%50%0%激励对象中,8人个人考核结果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为 A,17 人个人考核结果为 B,×解除限售系数 不存在个人层面考核结果为 C、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D、E 的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人评价结果为 A/B/C/D,则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 件,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售。

结果为 E,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及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

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要求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5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为23.46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剩余未解除限售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序号姓名职务制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数量数量(万股)(万股)(万股)

1其他核心人员78.223.460

2合计78.223.460

第9页共12页一心为民全心服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股本结构变化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股份类型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一、限售条件流通股18856379231.64-23460018832919231.60

高管锁定股18832919231.60018832919231.60

股权激励限售股2346000.04-2346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744163368.36+23460040767623368.40

总股本596005425100.000596005425100.00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薪酬委员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薪酬委员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售期内的

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第10页共12页一心为民全心服务公司监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对应的限

售期内的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等考核结果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除第三个限售期尚未届满外,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一心堂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第11页共12页一心为民全心服务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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