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7月7日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目的............................................3
第三章工作机构与工作内容..........................................4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方式........................................6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11
第六章附则................................................12
2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建设与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工作机构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4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可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5(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并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方式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便利条件,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
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过程中,如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节官方网站与电子邮箱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6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应在官方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由此有可能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电子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进行整理后可以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根据情况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时举行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络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方式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络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通过网络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
直播的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官方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以及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7(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投资者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总裁)、财
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人代表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公司相关情况、回答问题以及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
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8第四十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必要培训与指导。
第五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能够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咨询电话变更应当尽快
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接受调研
第四十五条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接受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的调研,并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接受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得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得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以及新闻稿件等文件中不得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的情况除外;
9(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应当注明资料来源,
不得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对外发布或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前,应当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情况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公司在核查调研机构及个人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对方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发布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并遵守事先签署的承诺书中的内容。
第七节互动易平台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二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以及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等问题的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不当关联或迎合市场热点,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
10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
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可能违反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如果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
公共媒体广泛报道,且可能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指导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当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存在上述情况,公司应当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11第六十一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资料和信息的获取要求时,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避免委托的证券分析师发表完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公司委托的
证券分析师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字样。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和调研本公司情况时提供接待等便利条件,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进行公司考察和调研工作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六十五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六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当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
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把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客观、独立的
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自身提供(包括公司自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七十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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