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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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957/FY/2025-552
致: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8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陈习良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2人,代表股份103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6人,代表股份184600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06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8人,代表股份18563880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144%。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4人,代表股份40546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4人,代表股份
4054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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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1849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55%;反对379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43%;弃权7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2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6007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8065%;反对3792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546%;弃权7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389%。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5140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17%;反对3824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60%;弃权1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556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7154%;反对382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335%;弃权1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511%。
3.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1833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46%;反对3780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36%;弃权77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599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7661%;反对3780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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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的9.3240%;弃权77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099%。
4.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152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78%;反对4157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40%;弃权70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5678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9956%;反对4157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2538%;弃权70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7506%。
5.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182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43%;反对3827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62%;弃权7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598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7504%;反对3827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403%;弃权73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093%。
6.审议《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109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46%;反对413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27%;弃权11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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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5248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336%;反对413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941%;弃权116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8723%。
7.审议《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集团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125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35%;反对418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54%;弃权948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64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5412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3401%;反对4184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3203%;弃权948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397%。
8.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5083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09%;反对409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204%;弃权146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4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8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4993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3066%;反对4090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890%;弃权14614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04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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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法律意见书[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马卓檀陈本荣
_______________杨育新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