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其知悉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的当天(经核查,其在股票买卖操作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本着审慎性原则,该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权益的资格;另有22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首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部分权益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剩余权益调整到预留权益。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97名调整为17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143.80万股调整为1116.3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29.1618万股调整为
256.661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69%,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51330.98万股的0.50%。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或不得获授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5月25日,并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116.30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37元/股。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