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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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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957/FY/2026-296

致: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3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许荣煌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人,代表股份199078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83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507人,代表股份8098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7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4人,代表股份20717655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09%。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7人,代表股份8098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0人,代表股份8129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7%。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3法律意见书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6662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18%;反对353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08%;弃权1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14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6737%;反对3538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3532%;弃权1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9731%。

2.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643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426%;反对3623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49%;弃权1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2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95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4400%;反对3623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577%;弃权1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023%。

3.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667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42%;反对3900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83%;弃权119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7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19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7364%;反对390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4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的4.7987%;弃权119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648%。

4.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665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31%;反对343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60%;弃权167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0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17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7081%;反对343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2304%;弃权167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0615%。

5.审议《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594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90%;反对396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13%;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9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470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8394%;反对396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762%;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844%。

6.审议《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集团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534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99%;反对432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87%;弃权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100股),占出席会议

5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1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486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0967%;反对4324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200%;弃权2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833%。

7.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577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106%;反对407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69%;弃权191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2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29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6256%;反对4078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177%;弃权1915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567%。

8.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568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67%;反对395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910%;弃权2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2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21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5248%;反对395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676%;弃权211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076%。

9.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备案事项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06625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39%;反对338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35%;弃权2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9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2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77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2185%;反对3387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674%;弃权2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140%。

10.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6714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768%;反对331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99%;弃权1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3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66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3109%;反对331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754%;弃权13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137%。

11.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07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614%;反对408988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7411%;弃权20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7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00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4934%;反对3268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7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的4.0207%;弃权20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859%。

12.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081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640%;反对408956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7395%;弃权19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6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605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5599%;反对3236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9813%;弃权19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588%。

1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018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0.1336%;反对40952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7672%;弃权205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600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9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7542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7861%;反对3809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862%;弃权205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527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8法律意见书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9法律意见书[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马卓檀唐都远

_______________陈本荣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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