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109号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
芮斌、刘昊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2号)查明的事实,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1日,好利科技公告披露,拟向上海硕矩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硕矩)转让公司所持有的
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曲速)31.8182%的股权,转让价款7000万元。2024年3月26日,好利科技公告披露,拟向上海硕矩转让所持有的合肥曲速剩余18.2318%的股权,转让价款9197801.97元。经查,前述股权转让构成关1联交易。好利科技未对前述股权转让按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6.3.7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6.3.6条的规定。
康伟作为好利科技实际控制人汤奇青的一致行动人,未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3条第一款、第
6.3.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3条第
一款、第6.3.5条的规定,配合好利科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陈修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长并自2023年12月开始担任好利科技总经理,汤奇青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芮斌作为好利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昊德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4.3.1条、第4.3.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的规定
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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