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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好利科技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津贴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分别自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之日止。

三、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方案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1)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他

奖金等构成,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并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中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适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上述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未参与公司日常管理的非独立董事

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为12万元/年(税前),按月发放,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12万元/年(税前),按月发放,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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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其他奖金等构成,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领取薪酬,并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四、薪酬标准

单位:人民币万元绩效薪酬基本薪酬职务月度绩效奖金

(年)年度绩效奖金业绩奖励(全年总额)

董事长93.6062.40

总经理86.4057.60根据公司年度副总经理根据公司年度业绩经营情况及个

兼董事会79.2052.80目标完成情况核定人年度绩效评秘书计提。

价结果核定

副总经理64.2042.80

财务总监60.6040.40

1.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工作年限及岗位职责等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包括月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和业绩奖励。

(1)月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定期考核后随基本薪酬发放;

(2)年度绩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后浮动发放;

(3)业绩奖励:为实现对公司职工的长效激励,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促使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趋同,对包括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以超出年度业绩目标的部分给予业绩奖励。以公司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为基准,对超出年度业绩目标的部分按比例计提,在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后发放。具体计提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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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基数计提比例

超出年度业绩目标300万元以内的部分15%

超出年度业绩目标30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以内的部分20%

超出年度业绩目标800万元以上至1600万元以内的部分30%

超出年度业绩目标1600万元以上的部分15%

注:*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以合并报表口径未计提母公司业绩奖励前的年度归母净利润为核算基准。

*上述业绩奖励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后授权董事长根据个人年度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组织确定具体分配方案并实施发放。

*业绩奖励分两次发放,首次预发计提总额的80%,差额部分在公司年度报告经审计披露后再计算发放。如根据最终审计数据需退回预发业绩奖励的,则相关人员应当按公司要求及时退回。

3.其他奖金公司(含子公司)根据实际运营状况和管理需求设置发放的其他各类奖金、奖励或补贴。

4.若公司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会计年度下降或未实现增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水平。

五、其他说明

1.在公司(含子公司)兼任不同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以薪酬

孰高的原则确定。

2.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

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部分、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

项等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

会议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内主动辞职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

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如未发生《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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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5.上述薪酬方案可根据行业状况、经营发展战略、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

水平变动情况、考核评价情况等进行适当调整。新的薪酬方案相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原薪酬方案自动失效。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薪酬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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