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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关于重新审议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好利科技

证券代码:002729证券简称:好利科技公告编号:2026-013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审议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杭州好利润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润汇”)分别于2022年、2023年与关联方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创投”)签订《关于合肥芯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顾问协议》《关于杭州好利朝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顾问协议》,诚和创投委托好利润汇担任其投资顾问并支付顾问费用。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因上述协议有效期较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以上关联交易事项重新进行审议并对外披露。协议条款审议前后未发生变化,亦不涉及新协议的签署。

2.诚和创投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修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和创投为公司关联法人。

3.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陈修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好利科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88277223P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2006年06月01日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394室

法定代表人:陈修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丁一波40%1200

彭美群30%900

韦恩军15%450

陈修15%450

合计100%3000

主要财务数据:诚和创投2025年度的营业收入为398.14万元,净利润为

13.22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4324.33万元,净资产为

1178.79万元。

关联关系说明:诚和创投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修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和创投为公司关联法人。

经查询,诚和创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关于合肥芯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顾问协议》

甲方: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好利科技

乙方:杭州好利润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委托事项

甲方现为合肥芯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特委托乙方担任其投资顾问,具体事项为:在甲方制定合伙企业投资安排、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方案的过程中,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与合伙企业存续期相同,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年。

3.排他性

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顾问服务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

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的独家顾问。

4.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用金额为甲方所收取的合伙企业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业绩分成等)的70%。

(2)支付方式为:甲方在实际收到合伙企业每一笔费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顾问费。

(二)《关于杭州好利朝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顾问协议》

甲方:杭州诚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好利润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委托事项

甲方为杭州好利朝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委托乙方为其投资顾问,具体事项为:在甲方制定合伙企业投资安排、投后管理、投资退出方案的过程中,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与合伙企业存续期相同,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年。

3.排他性

在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协议项下的顾问服务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

乙方在委托期间为甲方的独家顾问。

4.费用及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顾问费用金额为甲方所收取的合伙企业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业绩分成等)的20%。好利科技

(2)支付方式为:甲方在实际收到合伙企业每一笔费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顾问费。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运用全资子公司好利润汇的专业投资运作能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诚和创投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0元。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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