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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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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9事th务/2所4th/25th Floor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层/24层/25层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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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8日13:30,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浦南一路177
号公司10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6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被委托人可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9事th务/2所4th/25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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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共【308】人,代表股份合计【19092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31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189360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2980】%。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3】人,代表股份【1567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303】人,代表股份【156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9】%。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
通过网络投票【303】人,代表股份【1567500】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提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9事th务/2所4th/25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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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00《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6.00《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0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8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909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
反对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2.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9事th务/2所4th/25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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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909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
反对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1%。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908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908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
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5.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09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
反对2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6.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169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
反对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9087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
反对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北京大成(上海)律师9事th务/2所4th/25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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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08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1%;反对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9事th务/2所4th/25th Floor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层/24层/25层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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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见证律师:
————————————————————陈俊王敏
——————————晏佳雨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