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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提升全体股东的长期回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在充分尊重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电光科技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等经营活动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公司可以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三)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及披露
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电光科技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方案等事宜,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及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制订和修改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同时,股东会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还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若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按照章程规定作出现金形式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