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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科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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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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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9th/24th/25th Floor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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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5月16日13:30,本次股东大会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180号办公楼4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被委托人可不必为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9th/24th/25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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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共432人,代表股份合计20127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89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00222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2979%。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7人,代表股份1054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3%。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427人,代表股份105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3%。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427人,代表股份1054800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9th/24th/25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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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非累积投票提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9.

股票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0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9th/24th/25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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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0118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4%;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117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6%;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6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117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7%;反对3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6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0118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2%;反对3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0118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5%;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6.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0118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3%;反对3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根据投票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9th/24th/25th Floor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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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7.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2011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2%;反对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8.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01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8%;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10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

同意2011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7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弃权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0115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9%;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弃权8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9th/24th/25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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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9th/24th/25th Floor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9 层/24 层/25 层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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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ntons.cn(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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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见证律师:

————————————————————王善良曲峰

——————————刘彤

——————————晏佳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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