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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华珠宝: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证券简称:萃华珠宝公告编号:2025-062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9号萃华金店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与投票方式: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郭裕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54578328股,占公司有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7690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16887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3人,代表股份10519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952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2人,代表股份3567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62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61%;反对803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1%;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4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489%;反对803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80%;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41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986%;反对80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6%;弃权133322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20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3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94%;反对80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6%;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2.02、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61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2%;反对80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6%;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3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94%;反对80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6%;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2.0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61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42%;反对80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6%;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03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394%;反对80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6%;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2.04、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42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81%;反对823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7%;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83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521%;反对823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2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2.05、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1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22%;反对854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58%;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52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622%;反对854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37%;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

2.06、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2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455%;反对83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7%;弃权133322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320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4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637%;反对83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12%;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2.07、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37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01%;反对828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78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103%;反对828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47%;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2.08、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2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46%;反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842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2%;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65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82%;反对842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6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2025年度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81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75%;反对88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89%;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22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780%;反对883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4%;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子公司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951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57%;反对87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02%;弃权12900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1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97%;反对874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177%;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6%。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陈思伟先生已回避表决。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冯宁、赵程涛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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