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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塘乳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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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23)8860-1199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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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所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国大陆)以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2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2025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

12月 31日下午 14:30在广州市天河区燕园路 85号(广垦天河 1号 B塔)22层 3号会

议室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8489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132%。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所作的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0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0071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7993%。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人,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856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0125%。

3(四)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五)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

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选举冯立科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1166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0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2选举邵侠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1166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0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3选举陈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1166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0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1.4选举杨卫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1166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0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5选举李鸿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1166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0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选举郭葆春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116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08%。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2选举黄晓宏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116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1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3选举李汴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91167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10%。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743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反对1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3%;弃

5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76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464%;反对10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399%;弃权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3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76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0%;反对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弃

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002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257%;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53%;弃权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9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759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7%;弃

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925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2698%;反对8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53%;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9%。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平

经办律师:

万晶

经办律师:

钟珏麟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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