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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韬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八条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是否中期分红)等。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中期或年度分红方案。

第九条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

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十条利润分配的原则

2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形式、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4、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研究论证:

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

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股东会应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认真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公司当年盈利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及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并且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

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要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六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5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

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二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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