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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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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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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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不予以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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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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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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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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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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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指
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
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组织并设置专人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
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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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证券交易所沟通。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等对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的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当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关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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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事件。
第六章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健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
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防止信息泄漏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四十条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
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财务报告,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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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报送的本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四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
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
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二章所列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十七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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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回去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机构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八条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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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五十二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十六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当日或次日,由董事长签署后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后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五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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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八条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
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五十九条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
事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六十条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
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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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章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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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
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实行问责机制,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违规买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进行问责追究。发现问责对象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启动以下问责程序:
(一)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后,董事会组成
调查小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可以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也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二)提出处理建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告,经监管部门认定属违规行为的,报请董事会。由调查小组在综合审查有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初步认定违规行为人的违规性质、责任大小,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接到调查小组提出的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首先由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地介绍案情、调查取证的情况、监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必要时,董事会可以直接询问有关当事人对调查情况、处理意见的陈述。最后,由董事会根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执行。董事会作出处理决定后,由董事会秘书制作有关处理决定书后
监事会予以监督。执行完毕,应当将执行情况反馈给董事会。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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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
或推荐的在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四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18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十七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若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本制度应当及时进行相应修订。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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