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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1/3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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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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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出现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其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独立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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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选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应

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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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职权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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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列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独立董事履职的保障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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