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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698

邮编:51804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30日,公司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5年10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30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

区经九路69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4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4人,代表股份

119622756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936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均为截至2025年11月12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138743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42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55人,代表股份5748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4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58人,代表股份57663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85%。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1193444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4%;反对229100股;弃权492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5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4%;反对227400股;弃权496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03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6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8%;反对227300股;弃权493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04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437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8%;反对227400股;弃权516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05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02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反对229200股;弃权533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6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39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6%;反对227400股;弃权554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07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2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反对229200股;弃权514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08修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119342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反对227400股;弃权532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09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39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3%;反对225800股;弃权573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10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14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245200股;弃权629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11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440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0%;反对224000股;弃权547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1.12修订《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193426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8%;反对225800股;弃权5430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韩欣茹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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