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利民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698

邮编:518048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利民股份”)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利民股份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赎回

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的引述(如有),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赎回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于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1、董事会的批准2020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2、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20年8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020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90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98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6年。

(三)发行及上市情况2021年3月17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1〕278号文),同意公司98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3月2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证券简称“利民转债”,证券代码“128144”。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上市已获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3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有关赎回条件的规定

1、《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根据利民股份2021年2月25日披露的《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

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民转债”的转股期限为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3月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2021年9月6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2月2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初始转股价格为14.23元/股。

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公司总股本372514441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前“利民转债”转股价格为14.23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3.9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将“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3.98元/股向下修正为11.5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9月7日生效。

根据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的股数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前“利民转债”转股价格为11.50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1.2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

5月24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前“利民转债”转股价格为11.20元/股,调整

5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后转股价格为10.9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6月16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前“利民转债”转股价格为10.95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10.7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将“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0.75元/股向下修正为人民币8.50元/股,调整实施日期为2024年7月19日。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利民转债”转股价格为

8.50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8.3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0月1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利民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利民转债”转股价格为8.35元/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8.1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三)赎回条件触发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自

6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5年11月14日至2025年12月4日连续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利民转债”当期转股价格8.10元/股的130%(即10.53元/股),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综上,本所认为,利民股份股价已经满足《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关于本次赎回的批准2025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利民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利民转债”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登记日收盘后全部未转股的“利民转债”。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利民股份本次赎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利民股份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赎回已满足《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及《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条件;本次赎回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相关规定;本次赎回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7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高世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