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年4月)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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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管理机构...............................................1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发放............................................2
第四章附则.............................................酬管理办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1.2条本办法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董事: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3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2.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2.1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2.2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2.3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的工作细则规定。
第2.4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务部配合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2.5条董事会秘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信息披露。
第2.6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标准如下:
1.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
2.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
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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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薪酬结构与发放
第3.1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1.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发放相应薪酬;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发放薪酬。
2.公司独立董事采用津贴制,按月发放。
第3.2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他津贴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以年度、季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季度经营结果及个人绩效挂钩;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具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方案执行;其他津贴是公司各类福利补贴按照相关发放规定执行。
第3.3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3.4条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3.5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3.6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薪酬发放时在任不足一年的,或发放期间内职务发
生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通知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职时间长短计算薪酬。
第3.7条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随着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
环境的变化应当适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3.8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环境变化;
2.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3.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
4.组织结构调整或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5.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3.9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3.10条本办法所述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包括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等有关规定,董事、高管应享有的职工福利费等。
第3.11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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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4.1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4.2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4.3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
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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