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
的审查、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
面:
1(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包括项目合伙人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服务期限、外部审计机构消除或者降低独立性威胁的措施等;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有效性,包括相关技术标准
的执行情况,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和项目质量复核制度的运行有效性等;
(三)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产生重大差异及原因;
(四)外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频次及质量,是否就影响财务
信息的重大问题、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者障碍、内控审计发现的重大缺陷等与审计委员会及时沟通;
(五)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包括是否充分了解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业务和风险,是否就重大审计问题、重大风险评估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是否施行有效的审计程序等;
(六)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保障情况,包括项目组的人员数量、专业知
识、技术能力、经验和时间等资源配置,审计项目合伙人及其他资深人员是否参与整个审计过程等;
(七)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结果的依赖程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财务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2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资金财务总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法律等
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九条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
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相关部门及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督促的
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相关事务进行具体沟通。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在考虑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3(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通过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后,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要求其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审计委员会应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第二十二条本规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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