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公司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由财务部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按权限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在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未在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或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3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连续12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1第七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
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董事在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
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九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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